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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01  問:什麼是利得稅兩級制?

答:《2018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在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刊憲成為法例。此修訂條例旨在透過實施兩級制利得稅率,自2018/19課稅年度起降低法團及非法團業務首二百萬元應評稅利潤的稅率。然而,兩個或以上的有關連實體當中,只有一個可選擇兩級制利得稅率。         

 02  問:什麼是兩級制利得稅率?

答: 在利得稅兩級制下,法團及非法團業務(主要是合夥及獨資經營業務)首二百萬元應評稅利潤的利得稅率將分別降至8.25%(稅務條例附表8所指明稅率的一半)及7.5%(標準稅率的一半)。法團及非法團業務其後超過二百萬元的應評稅利潤則分別繼續按16.5%及標準稅率15%徵稅。

 

 03  問:兩級制利得稅率是否適用於同一東主經營多於一項的獨資經營業務?

答:不適用。如某自然人經營多於一項獨資經營業務,則就每項獨資經營業務而言,該人須視為一個獨立實體。兩級制利得稅率只適用於其中一個已作出選擇的獨資經營業務。其他獨資經營業務(及其他有關連實體)將按稅率15%或16.5%課稅(按情況而定)。

 04  問:在兩級制利得稅率下,首二百萬元的限額應該如何分攤給合夥業務中的合夥人?

答:合夥業務的首二百萬元應評稅利潤將按較低的7.5%或8.25%稅率(適用於法團合夥人所佔的應評稅利潤)徵收利得稅,高於二百萬元限額的應評稅利潤將按較高的15%或16.5%稅率(適用於法團合夥人所佔的應評稅利潤)徵收利得稅。在適用的情況下,該二百萬元限額會按照相關的利潤分配比例分攤予法團合夥人及非法團合夥人。

 05  問:保存業務紀錄?

答:稅務條例第51C條規定每名在香港經營某行業、專業或業務的人,須就其入息及開支以英文或中文備存足夠的紀錄,以便其應評稅利潤易於確定;該等紀錄須保留為期最少7年;無合理辯解而未能遵辦稅務條例的規定,最高罰款為$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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