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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SCR”)

2018年公司(修訂)條例》 於2018年3月1日實施,公司須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新規定。 為了提升法團實益擁有權的透明度,以履行香港的國際責任,經修訂的《公司條例》(第622章) 規定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公司須取得和保存實益擁有權的最新資料,以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供執法人員查閱。

根據《修訂條例》,所有在香港有限公司需要:

  • 識別及確定對其有重大控制權的人(Significant Controllers);及

  • 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Significant Controllers Register),供執法人員查

  • 須備存於公司的註冊辦事處(Registered Office Address)或香港的某個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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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遵從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後果?

如公司沒有遵從規定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Significant Controllers Register),公司的負責人被定罪後可罰款最高25,000元,另外每日罰款700元

執法人員包括下述各政府部門或法定團體的人員:

  • 公司註冊處

  • 香港海關

  • 香港金融管理局

  • 香港警務處

  • 入境事務處

  • 稅務局

  • 保險業監管局

  • 廉政公署

  •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誰是公司的重要控制人(Significant Controllers)

 

  • 對公司有重大控制權的人或公司

  • 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25%以上的已發行股份;或擁有分享公司25%以上的利潤的權利;

  • 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25%以上的表決權;

  • 直接或間接持有委任或罷免該公司董事局的過半數董事的權利;

  • 有權利對該公司發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

  • 有權利或實際上對某信託或商號的活動發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

 

公司該採取甚麼行動以確定其重要控制人

公司須採取合理步驟,以確定其重要控制人(Significant Controllers)。有關步驟包括檢視公司的成員登記冊(Register of Members)、組織章程細則(Articles of Association)、股東協議或其他相關協議,以及向任何相信已知悉或有合理因由相信是

  • 重要控制人的人士或

  • 任何相信或有合理因由相信是知道重要控制人身分的人士發出通知

甚麼是指定代表(Designated Representative)?

每間公司須指定最少一名人士為公司代表,以就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記冊有關事宜向執法人員提供協助。

公司的指定代表須由以下任何一類人士擔任:

  • 公司的股東、董事或僱員,而且必須是居於香港的人;或

  • 會計專業人士 

  • 法律專業人士或

  • 信託或公司服務持牌人 - 柏信豪秘書有限公司 (牌照號碼: TC000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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